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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法院判决详解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75

2009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30,796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承诺于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大产证,之后30天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并在《房屋交接书》签署后的90天内,依法向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然而,被告未能按期取得大产证,实际于2012年1月12日才取得,导致原告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小产证,构成违约。

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825,2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15日止。

被告认为,逾期办证是由于国家政策变更所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房款,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取得大产证并协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取得大产证,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小产证的办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若预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被告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1年9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该期间符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时间。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825,2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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