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违约不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哈尔滨市民邱女士去年年底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道外区的二手房,并与中介签订了购房委托书,约定购买该房屋。随后,邱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元定金,由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收据,约定于今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1月15日当天,邱女士如约前往中介公司,却被告知该房产的业主已改变主意,不再出售,无法完成购房合同的签订。
邱女士随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中介公司拒绝赔偿。为此,邱女士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邱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书属于居间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履行提供房源并促成交易的义务。李某收取定金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中介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邱女士定金共计1万元。
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