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引起险情的人不应承担责任
2001年1月8日,柳某驾驶苏CB4193号半拖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他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倩,随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然而,由于当时路面有积雪,道路湿滑,且车速较快,柳某的车辆在避让过程中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向而行的周某驾驶的苏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车辆在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倩连人带车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发生险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王倩在横过马路时未充分观察和避让车辆,负次要责任;而周某在事故中正常行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周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却遭受了重大损失,王倩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照王倩应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本案实际上由两起连环事故构成,分别导致了两个不同的损害结果:王倩的死亡及自行车损坏,以及周某的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王倩的死亡和自行车损坏,是由于其违规横过公路,加上柳某在超速驾驶情况下避让措施不当所致,属于一起交通肇事。根据交警认定,柳某应负主要责任,王倩负次要责任。
而周某的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则是由于柳某在试图避让王倩时,未考虑雪天路滑及对向来车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大幅度向左打方向的紧急避险措施,导致车辆越过中心线并与周某车辆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险情最初由王倩的违规行为引发,但其行为并未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方式避险。造成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在于柳某超速驾驶及避让措施不当。因此,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柳某承担,与王倩无关。
此外,王倩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四周岁,尚处于需要父母抚养的阶段,无任何个人财产可供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可供继承的遗产。柳某支付给王倩家属的40万余元,是依据相关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于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根据死者家属实际支出计算的,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两者均不属于王倩的遗产,因此不应由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周某要求王倩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