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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七级伤残,职业受损按五级赔偿获法院支持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74

冷某是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曾就职于湖南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06年3月21日,他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经专业鉴定,冷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冷某所在的公司认为其已丧失继续工作的能力,遂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冷某随后将张某、车主沈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包括按照四级伤残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19万余元。

被告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张某和沈某认为既然已经进行了伤残鉴定,就应按照鉴定结果七级伤残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应调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冷某因伤残导致精神障碍,生活无法自理,且情绪不稳定,未来从事原工作可能性极低,也难以适应其他职业。结合其被原单位解雇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家证人意见表明其病情可能进一步复杂化,最多只能维持现状,法院认定该伤残已对冷某的职业能力造成严重影响,构成职业妨害。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调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但认为其要求调整至四级伤残标准过高,最终决定按照五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169008元。综合各项损失,法院判决张某与沈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则赔偿医疗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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