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被碾伤,交强险是否赔偿?法院判决明确责任范围
2007年7月18日,王玉峰乘坐李宏驾驶的中巴车时,因司机李宏未关闭车门,导致王玉峰从车上摔落,随后又被该车辆碾轧,造成右小腿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峰无责任。事后,王玉峰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为李宏所有,他作为被保险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此外,李宏与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该车辆委托给剑桥公司进行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王玉峰因此将李宏、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玉峰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被告李宏主张,王玉峰在事故发生时已从车上摔下,处于车外,其身份已由乘客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应由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则辩称,王玉峰在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赔偿应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款与交强险保险条款一致,表明“车上人员”是指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由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身份具有临时性,会随着事故发生的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王玉峰在事故发生前确为车辆上的乘客,但因司机未关车门,其被摔下后又被车辆碾轧,因此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车辆之上,而是在车辆之下。
如果王玉峰在事故发生时仍为车上人员,则不可能被车辆碾轧致伤。因此,被告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关于王玉峰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最终认定,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在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义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李宏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同时,挂靠单位北京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王玉峰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4315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