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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沪上车祸致多处伤残,多方责任人连带赔偿75万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21

33岁的艺人张佩金是香港百分百娱乐制作有限公司的签约成员。2004年2月28日,她在上海市进行首张唱片宣传活动途中,因所乘小客车司机单某违规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张佩金遭受脑外伤、肋骨骨折、肝脾等多脏器损伤,经鉴定构成多等级伤残。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张佩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客车所属的中青旅公司、司机单某、大货车司机陈某以及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计赔偿1008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600万元。

被告中青旅公司辩称,其与单某之间为承包关系,事故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且赔偿金额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单某则主张,其是按照张佩金的指示违规调头,因此张佩金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担保人王某则表示,张佩金提出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单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张佩金在事故中无责任。尽管单某声称其行为系根据张佩金指示进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未予采信。结合案情,法院认定单某与陈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虽然单某与陈某之间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违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张佩金严重伤害,因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青旅公司作为单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其承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自愿为陈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30%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但明确指出其担保范围仅限于陈某按责承担的赔偿部分,不包括陈某因连带责任产生的赔偿。

关于张佩金的损失,法院认为其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尚属合理,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应按上海地区标准进行赔偿。误工费方面,考虑到张佩金为香港演艺人员,其主张的每月17000港币收入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酌情以每月人民币17000元为标准,赔偿其18个月的误工损失。至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整容费用,法院暂不处理,张佩金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对于张佩金提出的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其因事故导致身体严重损伤,影响了演艺事业,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该金额明显过高,超出合理范围,故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10万元,该金额在上海地区已属较高水平。

最终,法院判决单某赔偿张佩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28,568.6元,陈某赔偿人民币226,529.4元,两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中青旅公司对单某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则对陈某所承担的30%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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