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掉头引发交通事故 车主被判赔偿1.2万元
2006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鲁某的雇佣司机栾某驾驶一辆奇瑞QQ微型轿车沿某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栾某在未充分注意的情况下急转车头进行掉头,未有效防范后方驶来的由原告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左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该事故于2006年11月18日由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栾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在没有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段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栾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章掉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左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负有次要责任。
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左某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朗,道路状况良好,原告无证驾驶且未采取制动措施,未靠右行驶,也未听从他人劝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无争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应予以采信。被告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此外,栾某作为被告鲁某的雇佣司机,其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鲁某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车主鲁某赔偿原告左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