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钱借了乡政府的钱,民间借贷能否超过诉讼时效?
两年钱借了乡政府的钱
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2014年2月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当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拖欠着没有还钱,由于这项债务一直没有专人负责索要,所以逐渐被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忽视。直到2015年3月,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才发现了此项债务,并就该债务起诉至法院。希望能讨回该项债务。
民间借贷能否超过诉讼时效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