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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离婚理由奇葩法院驳回起诉:利益纠葛与情感破裂的现实反思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73

“我在外面有小三”;“我妻子爱撒娇”;“我是同性恋”。这些话语并非某个人的内心独白,而是近年来房山法院收到的三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而这些案件的主角,都是进入适婚年龄的80后夫妻。据统计,房山法院今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夫妻占比近70%。为了离婚,他们提出的理由五花八门,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益纠葛与情感矛盾。

案情回顾:80后年轻夫妻以各种理由起诉离婚
1987年出生的小胡与1988年出生的小丽于2009年经同学介绍相识,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婚礼前一天,小丽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明天婚礼现场,我要送你一份大礼。”当时的小丽并未在意,但婚礼当天却发生了意外。一名女子闯入现场,声称自己怀了小胡的孩子。尽管该女子被劝离,小胡仍迫于父母压力完成了婚礼。然而,婚礼后的婚姻生活并不顺利,小胡不久后便开始离家出走,与小丽分居。2013年,小胡以“有小三”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小丽表示愿意原谅,并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最终驳回了小胡的离婚请求。

另一对80后夫妻小军与小晴,因妻子“爱撒娇、脾气古怪”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据承办法官了解,两人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且未生育子女。然而,家庭矛盾因房屋拆迁而加剧,夫妻频繁争吵。经实地走访,法官发现小军因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和一百多万元补偿,他不愿将这些财产与妻子分享,甚至有所隐瞒。实际上,小军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与家庭财产有关,他希望通过离婚另寻伴侣。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离婚条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有一对夫妻小克与小莲,2008年相识,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频繁争吵,小克以“自己是同性恋”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小莲认为这是丈夫在撒谎,并主张法院撤销该婚姻。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克的离婚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其离婚请求。

法官观点:离婚应慎重,不轻易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80后离婚案件时发现,不少夫妻在婚姻中较为自我,缺乏包容与责任感,结婚仓促,遇到矛盾也急于离婚。这反映出部分80后在面对家庭危机,如第三者介入、金钱纠纷等问题时,缺乏应对能力,同时也表现出对家庭观念和道德责任的忽视。

婚姻不仅是个人情感的结合,更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男女双方在决定结婚前,应充分考虑彼此的条件与未来的责任。一旦组建家庭,就应以责任和担当来面对矛盾,而非轻易选择离婚。因此,对于一方以“稀奇古怪”的理由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倾向于驳回诉讼请求,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离婚条件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律列举了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其中,第三项所指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并非指一般性的行为,而是必须达到已形成恶习且屡劝不改的程度。该条款为示例性规定,除明确列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配偶存在上述法定过错为由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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