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丈夫索赔3万元离婚,法院驳回赔偿请求
案情:妻子意外流产,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要损害赔偿
丈夫本希望妻子在家待产,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却得知妻子不幸流产的消息,情绪十分激动。他怀疑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妻子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了丈夫要求赔偿的请求。
龙明庚与沈丽媛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广东务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因沈丽媛怀孕,她便独自回到娘家居住待产。不到两个月,龙明庚从父母处得知沈丽媛流产的消息,心中充满疑惑与愤怒。他回家质问妻子,妻子解释称是因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流产。然而,龙明庚根据父母的说法和自己的猜测,认为妻子是故意中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此后,他多次与沈丽媛及其家人争执,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感情破裂。在情绪冲动下,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妻子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然而,关于原告主张的“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导致流产的事实,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法院未能予以认定。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准予离婚但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
律师说法: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 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贞操义务,主要造成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由于精神损害具有高度主观性,难以量化,法院通常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程度、医学鉴定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物质损害则可能包括因一方婚外性行为导致感染性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为获取相关证据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 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损害后果也类似,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因此赔偿标准与重婚情形相近。
3.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因身体或精神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精神损害同样需由法官依据主观恶意、行为严重性等因素进行认定。
4. 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基本一致,故赔偿标准亦可参照家庭暴力情形处理。
5. 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体现在被遗弃家庭成员应得的扶养费和家庭生活费。精神损害则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
此外,律师指出,在判决离婚时,因一方配偶的侵害行为导致诉讼产生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因为这些费用本不应发生,却因侵害行为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