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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预支业务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93

王某与陈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陈某负责家庭事务,王某则在某厂担任业务员,长期在外奔波。由于夫妻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加之陈某在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常与王某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5月,陈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因王某是否曾向单位预支业务款而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王某主张,其在婚后为开展业务曾向单位预支15000元,至今尚未偿还,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陈某则认为,该债务系王某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自己不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为了共同生活目的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王某向单位预支的业务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应基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仅看是谁经手或出面借款。王某与陈某婚后,王某从事业务工作,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某则在家操持家务。王某在工作期间为业务需要向单位借款,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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