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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打工欠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124

2005年8月25日,张强与王腊梅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后,张强经他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由前往南方某省参与传销活动。在活动期间,张强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向刘卫东借款,刘卫东随即通过邮局向张强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腊梅因张强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与张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所购房产归张强所有,债务也由张强个人负责偿还。

2014年9月23日,刘卫东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强和王腊梅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王腊梅在应诉中表示,不应将自己列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首先,她事先并不知晓张强参与传销活动,也未参与其中;其次,她与张强已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已解除,因此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再次,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婚后债务由张强个人承担;最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张强个人从事传销活动所负债务。

综上所述,刘卫东的20000元借款应认定为张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腊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刘卫东对王腊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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