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借款人不明确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关键在确认借款人身份
借据上显示的借款人并非李某本人,而是辽中县某村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但借据中明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却让他去村委会领取。李某随后向村委会提出还款要求,但遭到拒绝。于是,李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村委会主任王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因此李某起诉村委会并不恰当。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指出,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明确借款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并据此确认诉讼对象。她特别提醒,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单位,并且借据上有单位公章,那么出借人应当将诉讼对象指向该单位,而非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