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班是否算旷工?单位开除是否合法?
刘某是某染织厂的固定职工,1995年5月,该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刘某与厂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纺织行业形势不佳,企业效益较差,刘某开始从事第二职业,逐渐放松了对劳动纪律的重视,经常只在厂里转一圈就离开,有时甚至根本不到岗。考虑到工人收入较低,厂里事务不多,厂领导对此现象未作严格管理。
1997年下半年,企业效益有所好转,生产逐渐恢复正常。同年10月,厂方发布通知,重申劳动纪律,要求全体员工克服懒散作风,按时返岗工作。通知下发后,大部分职工都能按时到岗,但刘某因经营的餐馆效益较好,一直未回厂上班。每当轮到他值班时,便请他人代班,且在车间主任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并警告可能被除名的情况下,刘某虽口头表示同意上班,却始终未实际到岗。车间内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
1997年12月,染织厂以刘某长期旷工为由,作出除名决定,并向其送达除名通知书。刘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认为刘某在企业多次通知其返岗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上班,持续时间已超过2个月,其行为构成旷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刘某的连续旷工时间远超规定,厂方在多次劝导无效后作出除名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的决定,维持了除名决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表现为请人代班,但其并未履行应尽的劳动义务,且劳动关系具有特定性,相关权利与义务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承担。因此,刘某请人代班并不能视为履行了劳动职责,其行为仍构成无故旷工。厂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除名处理,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