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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被无故调岗降薪,法律如何保护其权益?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505

曾被聘为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的黄小姐,在休完产假返回公司上班后,被安排转岗至美容顾问主管岗位。她对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降至3000余元表示不满,遂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欧莱雅公司存在违法调薪行为,需补足黄小姐自2005年5月至12月7日的工资差额共计7470.27元。

黄小姐于2004年5月13日入职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6月24日,税前月工资为3931元。2005年初,她的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结束产假返岗,4月份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并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然而,从5月份起,公司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薪资,黄小姐发现工资明显低于原岗位标准,遂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获满意答复。之后,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得到支持。

黄小姐在诉讼中主张,公司在其哺乳期内擅自降低基本工资,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她认为,公司未提前说明调岗后的薪资调整,也未与其协商一致,因此该行为属于违法。

欧莱雅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黄小姐在产假期间主动提出调岗申请,公司据此安排其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并说明该岗位的薪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月度销售奖金及季度奖金,同时每月享有220元的午餐津贴,黄小姐对此是知情的。公司认为,薪资调整是基于岗位变动和实际业绩,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

法院审理后指出,尽管公司内部对不同岗位设有相应的工资标准,但这并不能证明黄小姐在调岗后与公司就新工资标准达成一致。黄小姐自2005年5月起便与公司就薪资问题进行交涉,且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后,双方并未就调岗减薪达成合意。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欧莱雅公司的调岗减薪行为违法,判决公司补足黄小姐的工资差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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