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用虚假简历应聘,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378

某公司招聘员工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小李虽然没有本科学历,且仅有不到一年的从业经验,但认为自己仍能胜任该职位,于是伪造了本科文凭,并编造了三年的从业经历去应聘。最终,他通过了面试,被公司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后的一段时间里,小李的工作表现良好。然而,不久之后,公司发现了他提供的简历信息不实,遂决定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公司的做法是恰当的。首先,小李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的真实学历和工作经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信息,而小李在明知公司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选择造假,属于严重失实行为。

其次,小李通过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小李使用假文凭和虚假经历应聘,使公司对其能力产生错误判断,从而签订合同,构成了欺诈行为。

最后,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发现小李的虚假行为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且合法的。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