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房东是否要赔偿?法院判决房东全责赔偿51万元
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房东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房东孙先生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共计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孙先生是本地居民,他在市郊结合部拥有一套三室一厅一卫的自建房屋。为了出租,他在装修时擅自将另外两间房各隔出一个卫生间,形成三个独立的套间。虽然装修较为简单,但每个房间的设施基本齐全。
2008年3月,来自外省市的务工人员冯小姐与另外两位女同事分别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下其中一室一卫的住房,租期为两年。2008年6月25日晚上7时许,冯小姐在改造后的卫生间内洗澡,其男友何先生则在屋内看电视。此时,冯小姐因热水器漏电触电昏厥并发出尖叫声,何先生听到后强行踢开门查看情况,结果因漏电触电身亡。冯小姐随后被送医抢救,最终脱险。
经警方调查,该房屋的用电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冯小姐在使用热水器时发生漏电,导致其触电并呼救,何先生在未确认情况的前提下贸然进入卫生间营救,最终因触电不幸身亡。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对何先生进行尸检,鉴定结果为:其死因符合电流损伤致死。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先生的父亲何大伯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未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侵害了何先生的人身权利,直接导致其因卫生间漏电而触电身亡,因此要求孙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孙先生辩称,虽然对何先生的死亡无异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先生的死亡是因热水器漏电所致,且其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应由冯小姐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他擅自对房屋进行分割装修,并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即出租,增加了安全隐患,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作为出租人,其对租赁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房屋内设施的安全使用。根据承租人陈述,事故中的电热水器是由出租人安装,因此其存在过错,直接导致何先生在营救过程中触电身亡。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考虑到何先生的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依法酌情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