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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买到假货如何维权?公开拍卖赝品是否构成欺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234

孙先生在拍卖会上购得假货,随后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审理并作出判决。孙先生称,2007年11月4日,他在某酒店参加被告某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通过竞拍成功购得编号为176的拍品——画家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竞拍价格为12万元,支付竞拍佣金1.2万元。2008年6月,他偶然结识了该画家之子白某,经对方确认该作品为赝品。孙先生认为,拍卖公司未如实告知拍品存在瑕疵,甚至存在误导行为,导致其误以为拍品为真而参与竞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12万元、佣金1.2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2万元为本金)。

被告拍卖公司则辩称,原告所称的拍品为赝品,系由画家之子确认,但该人并非国家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其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若拍卖人或委托人在拍卖前已声明无法保证拍品的真伪或品质,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公司对拍品的真伪不承担保证义务。同时,原告并未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也未缴纳担保费用,故该担保公司无法为其提供担保。此外,公司从未承诺为原告调换其他画作,原告亦未能证明其所提交的画作即为当时拍卖的拍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拍品为赝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履行展示义务,使原告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拍品的实际情况。原告在知晓免责声明的前提下,自主参与竞拍,应自行承担艺术品交易中固有的风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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