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如何处理?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22万元
陈某将台胞包某委托购买的房屋私自出卖,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22万元。2006年10月9日,包某以陈某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房屋价款。法院于1月23日作出判决,支持包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47岁,是浦北县张黄镇马屋村的农妇,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与台胞包某相识。当时包某年事已高,出于对家乡的思念和对当地人的信任,他委托陈某代为处理购房事宜,以便日后回乡探亲时有固定的住所。1996年6月20日,包某以1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位于浦北县张黄镇新兴路的一处房屋。此后,包某从台湾通过生活费等方式陆续向陈某汇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陈某不仅负责房屋的购买,还将其加高至六层并进行了装修。
由于包某长期居住在台湾,往返不便,房屋的购买、装修及加层等事务均由陈某代为操办,房屋也一直由她管理。然而,2000年4月27日,陈某在未征得包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名字。2004年11月13日,她又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龚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包某在得知房屋被陈某私自转卖后,多次通过电话与陈某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包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房屋价值为23.3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为陈某,但该房屋实际由包某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陈某作为保管人,擅自将房屋转让,侵犯了包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返还房屋总值款。鉴于包某仅主张返还22万元,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