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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出租及租赁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9) 浏览 236

违章建筑是否可以出租,是一个涉及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的问题。200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临街建造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每季度租金为1万元,租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但随后以经济效益不佳为由,拖延支付后续租金。至2001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甲、乙公司,该房屋因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2001年2月,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4万元租金。甲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其已依约交付房屋,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乙公司则辩称,虽然租赁合同是真实存在的,但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合同自始无效,责任在原告,不同意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及任何合法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因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履行合法出租的义务。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租赁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此外,《民法通则》第134条还规定了对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制度。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已收取的1万元租金以及乙公司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4万元租金均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2. 已收取的1万元租金及未支付的4万元租金予以收缴。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此外,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指出,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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