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卖房,妻共同房产一方出售有效吗?
妻子私自卖房
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杨女士。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1992年佟先生与蔡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2005年,蔡女士与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佟先生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杨女士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蔡女士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她为房屋所有人,且蔡女士没有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其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
妻共同房产一方出售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出售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物权法》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出售人无处分权,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不动产并登记的,确认其取得物权的效力,相应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又做了详细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的情况,应该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依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