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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夜班猝死被认定工伤,保安公司需赔偿40余万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75

2014年8月某日凌晨,赵连甲在值夜班期间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于当天下午不幸去世,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猝死”。赵连甲的近亲属在处理完相关后事之后,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赵连甲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然而,由于其所在的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连甲的家属认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但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安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赵连甲的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还指出,赵连甲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在上班期间饮酒,导致疾病发作;此外,其家属在送医后未配合治疗,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公司进一步主张,即便认定为工伤,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赵连甲在2013年6月入职时曾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因下岗职工身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赵连甲曾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但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安公司向赵连甲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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