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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次签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保护?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20) 浏览 168

下岗职工再次签劳动合同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一起此类案件。根据调解协议,由下岗女工王云新就业的公司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

王云现年42岁,原系齐河县地毯厂职工,因原单位经营欠佳而下岗。2000年10月,她为了维持生计,又应聘到瑞普生化公司,并在工作中多次被公司评为明星员工。2010年4月,一个偶然机会,她查询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便书面提出解除她与瑞普生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她的要求遭到该公司拒绝,王云遂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委却认为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裁决驳回王云的仲裁请求。

职工下岗后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再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保护

2010年6月底,王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云下岗后到瑞普生化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前她与齐河地毯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变更,故王云与瑞普生化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云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王云的诉讼请求。

王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王云与瑞普生化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应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瑞普生化公司应当给付王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今年3月28日,经德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决协议,瑞普生化公司给付王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王云在瑞普生化公司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由王云自行缴纳。

主审法官杨贵孚介绍说,实践中,由于下岗职工大量存在、国家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和新就业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下岗职工在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引起争议。实际上,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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