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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德州法院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89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涉及下岗职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根据调解协议,王云所就职的瑞普生化公司需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万元。王云现年42岁,曾是齐河县地毯厂的职工,因原单位经营困难而下岗。2000年10月,她为维持生计应聘至瑞普生化公司,并在工作中多次被评为明星员工。

2010年4月,王云偶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随即书面提出解除与瑞普生化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然而,她的诉求遭到公司拒绝。随后,王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驳回了她的请求。

职工下岗后,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2010年6月底,王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王云在下岗后与瑞普生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与齐河地毯厂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变更,因此与瑞普生化公司的合同应属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

王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瑞普生化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年3月2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瑞普生化公司一次性支付王云经济补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万元,同时明确王云在工作期间应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主审法官杨贵孚指出,随着下岗职工数量较多,国家鼓励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对于下岗职工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新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上存在不同理解。但总体而言,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强调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类关系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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