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能否索要死亡抚恤金?解析劳动关系与赔偿责任
1997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明某等5人前往鄂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反映情况,称其侄女明某某(现年17岁,本市蒲团乡农民,生前在丰园美容美发厅工作)于4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从六楼跳楼身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明某某家属要求美容美发厅业主刘某支付部分丧葬补助费,但遭到拒绝,导致尸体停尸待葬。明某某的家属来自农村,共有20多人到现场,情绪激动,意图闹事,故请求劳动监察机构尽快介入处理。
业主刘某为个体经营者,明某某于今年3月底应聘到该美容美发厅工作,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收入三七分成,即明某某得三成,刘某得七成,多劳多得,现场结算,无保底和上限。4月23日上午,明某某的男朋友因金钱问题前来找她,双方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男友打了明某某一记耳光,导致其情绪崩溃,随后从六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近千元,而明某某的父母身体欠佳,家中还有未成年弟妹,生活十分困难。
因此,明某某的父母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丧葬补助费或抚恤金,但刘某拒绝支付,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明某某是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明某某平时吃住都在刘某家中,刘某对其照顾有加,其自杀是因与男友争吵所致,与刘某无关。
劳动监察机构最终裁定,由刘某一次性支付明某某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共计1000元。
关于非工伤死亡是否可以索要死亡抚恤金的问题,这是一起因违规聘用员工而引发的劳动者权益受损案件。刘某拒绝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虽未与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招用明某某从事工作,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关系确定员工应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已成为普遍做法。依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在单位应按本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发放)和5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尽管明某某的死亡并非因工致死,但其生前是美容美发厅的员工,因此业主刘某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