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办产权证,商品房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开发商逾期未办产权证
原告康文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导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原告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15万余元的购房款,但是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在具备下列条件下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退房:
1、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
2、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
3、开发商较大幅度变更设计规划、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和房屋朝向。
4、无法办理贷款。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拿不到产权证。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9、开发商将房子抵押。
10、购房者的住房贷款银行没有批准,购房者和开发商对付款方式又不能协商一致,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说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就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向类似这种在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相应手续下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作为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