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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货车失控连撞20辆车 肇事司机被刑拘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110

南京一货车失控连撞20辆车

据北京青年报讯,11月13日晚8时许,在南京江北大道快速路北向南丁解匝道口,一辆载满黄沙的货车撞上二十辆小车,造成两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据肇事货车驾驶员自述,事发时,他因急打方向中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在三股车道内缓行的多辆小车。目前,肇事驾驶员已被刑拘,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经现场处警民警询问,肇事货车驾驶员郭某某自述,当时发现前方车辆缓行就采取制动措施,急打方向中导致车辆失控碰撞上前方在三股车道内缓行的多辆小车。肇事驾驶员郭某某已被控制,血样、尿样已送检,车辆已暂扣。当晚22:00左右,事故现场交通恢复。

肇事司机被刑拘

11月14日下午,南京交警第九大队对此事再次通报称,经相关部门检测,肇事驾驶员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尿检结果呈阴性。肇事车辆苏AC7377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载货状态为超载。肇事驾驶员郭某某于11月14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事故的受伤者当天上午均已出院。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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