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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心致人伤亡,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10

据北青网报道,11月5日晚8时许,济南历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地交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齐药路李家村附近,发现一名男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报警人江某表示,当时他与叔叔江某功一同沿齐药路步行回家,走到事发路段时,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两人分别躲到马路两侧。货车驶过时,江某功突然倒地,由于天色昏暗且车速较快,江某未能看清车牌号。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调取周边监控,经过分析迅速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小型货车。11月7日,民警前往嫌疑人李某家中调查,但李某并未在家。交警通过电话向其说明事情的严重性,李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于11月9日主动到交警队投案。据李某交代,事发时他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突然收到一条微信消息,便低头查看,结果货车右侧反光镜被撞掉。李某称自己误以为是撞到了路灯杆,未予重视,便继续驾车离开。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前提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在将伤者送医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跑的情形。因此,即使肇事者未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后续过程中选择逃避,仍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肇事行为本身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再次,即使履行了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但若逃避责任调查,仍构成逃逸;最后,逃逸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逃离现场,还包括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离,或在事故现场躲藏等情形。

法邦网提醒广大司机,在驾车并线时务必提高警惕,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履行救助义务。即使不确定伤者是否为“碰瓷”,也应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方处理,切勿选择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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