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欠钱不还,债权人代位求偿能否成功?江西法院判决明确
李某长期拖欠郭某10万元借款未还。李某在林某经营的江西水泥公司持有10万元股权,且该股权已到期。因此,李某表示愿意将该股权凭证转让给郭某,由郭某向林某主张债权。郭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或转让股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因李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代位行使权利,故支持其要求林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但郭某主张转让股权的请求,因未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也未提供相关方同意转让股份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郭某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最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要求林某在五日内向郭某偿还借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