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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如何维权?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84

2014年3月,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原告廖某称,其与被告黄某是同学关系,自1997年1月起,黄某以经营选矿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廖某借款,累计金额接近20万元。此后,黄某每两年向廖某出具新的借条,但始终未还清。2013年7月,黄某因病去世,廖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的妻子李某偿还到期债务19.4万元,并要求黄某的继承人李某及其三个子女在继承黄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确认黄某尚欠原告19.4万元人民币。对于原告要求黄某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李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黄某的继承人黄某滔、黄某淇、黄某娜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廖某清偿黄某生前所欠的19.4万元借款,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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