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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债权人留置,车主要不要支付留置车辆的保管费?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110

车辆被债权人留置

被告某事飞跃公司牡丹汽车自2013年5月始在原告四通修配厂多次修理,欠修理费4000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一无款为由延迟提车,车辆在原告处停放8 个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以及8个月的车辆保管费共计8000元。被告承认拖欠修理费,但不同意支付保管费。其理由是:被告曾去提车,但原告以为支付修理费为由拒绝被告提车。原告为被告保管修好的车辆并非基于被告的意思表示,多支付费用与被告无关。

车主要不要支付留置车辆的保管费

原告为被告修理车辆,在完成工作后,被告支付修理费是理所应当的,本案中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修车费是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违约不支付修车费的情况下,留置所修车辆并无过错。承揽人如尽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保管了留置物,承揽人依法有权请求留置物所有人支付因留置物的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和保管费,共计8000元。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所谓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留置物保管费用,也属于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之一。因为留置物保管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当然要由债务人承担。本案原告在留置被告汽车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和善良保管义务,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留置物保管费用,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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