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留置是否需支付保管费?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2013年5月起,被告飞跃公司牡丹汽车多次在原告四通修配厂进行维修,累计欠付修理费4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费用并提车,但被告以无款为由拖延提车,导致车辆在原告处停放长达8个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及8个月的车辆保管费,共计8000元。被告虽承认拖欠修理费,但拒绝支付保管费,其理由为:曾试图提车,但原告以未付修理费为由拒绝,因此原告对车辆的保管并非基于被告的意愿,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依法留置车辆并无过错。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为妥善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留置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由于留置物保管费用是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由留置权人必然产生的支出,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在留置车辆过程中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保管责任,因此有权主张保管费用。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