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讨要劳动补偿款竟因不属劳动法调整被驳回
杨先生自2013年5月起受王先生雇佣,为其开车,每月工资为2500元。2014年7月9日,双方解除雇佣关系。杨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应按照月工资标准支付其一年一月的劳动补偿,并且应按照双倍工资标准支付节假日的工资补偿。在多次索要未果后,杨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以申诉主体不符合规定为由未予受理。因此,杨先生将王先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共计12718元的补偿款。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个人临时雇佣杨先生,双方建立的是临时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杨先生依据劳动法要求王先生支付劳动补偿款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