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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68

李某于2012年9月进入苍山县某酒店担任服务员。2013年1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遂向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请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酒店将她安排至收银岗位。然而,由于李某知识水平有限,收银工作常出现差错。2014年2月15日,酒店以李某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李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该酒店辩称,李某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因此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确认,李某确实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且其怀孕的事实也属实。根据《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然而,《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是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即使李某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酒店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撤销该酒店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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