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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有效证明员工严重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35

汤某自2008年10月起在济南市某大酒店担任厨师。2013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4年3月12日,汤某因患急性肠胃炎,向酒店厨师长请假一天。然而,酒店在当日即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酒店主张汤某因随意请假、上班期间拨打私人电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予以辞退,并提交了两名员工的证言作为证据。但该两名证人未出庭作证,因此其证言无法被仲裁委采信。汤某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1600元。在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汤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具备相应依据。本案中,酒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汤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处分流程。因此,酒店的解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向汤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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