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休假被开除能否索赔?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2005年,戴某入职某珠宝公司位于武广的专柜,担任营业员。2010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戴某被正式聘任为店长。2012年9月,戴某前往医院进行孕检,医生建议其休息一个月,她随即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随后两个月,她继续按照医生建议休假,未再上班。2013年1月,戴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同年3月,公司却突然发出通知函,称戴某自2012年10月起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擅自离岗,构成长期旷工,因此依据公司制度将其辞退。
2014年8月,戴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从请假至被开除期间的工资共计22050元,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650元,部分诉求获得支持。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2年4月1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戴某首次请假是通过电话方式,且公司已予以认可,说明其并未严格要求员工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请假。因此,在戴某符合病假条件并处于产假期间,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