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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骗公证继承遗产,继承权是否丧失?法律解析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1) 浏览 155

六旬老人骗公证继承遗产,继承权是否丧失?法律解析

六旬老人为独占遗产隐瞒祖父母在世事实,骗取公证继承权,是否因此丧失继承权?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作为家中独子的他前往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当时,王先生已年近六旬,父亲年近八旬,而他声称祖父祖母早已去世,甚至开玩笑说:“如果他们还活着,都得100多岁了,你觉得还可能吗?”公证员在无法核实祖父母是否已故的情况下,最终未要求王先生提供相关死亡证明,便按常理推断为其开具了继承公证书,使他顺利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王先生因车祸去世,生前因欠债将这套房产抵押给了债主。债主随后要求变卖房产以抵偿债务。正当房产面临变卖之际,王先生的祖母突然现身,向南京公证处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并出示了身份证明,证实自己确实是王先生的祖母,且已年近一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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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尽管王先生在继承时声称祖父母已故,但事实上祖母仍然健在,其继承权因此受到侵害。虽然该老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其隐瞒事实、干扰继承程序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继承权的侵害。

知名继承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易轶律师指出,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应是平等的。对他人继承权的侵犯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层面。这种行为不仅对生者造成困扰,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因此,继承人应诚实守信,依法维护继承权益,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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