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劳动合同到期 工作满十年应签无固定期合同(图)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
在公司工作十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拒绝,劳动者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4年4月,陈小姐入职,2008年与公司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陈小姐怀孕,2013年12月31日,陈小姐劳动合同期满,因陈小姐属于“三期”女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当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止,故陈小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
2014年5月,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认为只是对陈小姐照顾,本来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纠纷,陈小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怀孕而续延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工作满十年应签无固定期合同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与该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陈小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相应情形终止时。因此,科技公司应当与陈小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如果员工符合相关的条件,公司就应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