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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劳动合同到期满十年应签无固定期合同,劳动者维权有依据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1) 浏览 191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满十年应签无固定期合同,劳动者维权有依据

在公司工作十年,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拒绝,这种情况下,其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004年4月,陈小姐入职某公司,2008年再次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陈小姐怀孕,因此在原合同期满时,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孕期结束。2014年5月,陈小姐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拒绝,理由是认为其在合同期满时本可以终止合同,只是出于对怀孕员工的照顾才延续了合同。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陈小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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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女职工仍处于“三期”内,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若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签订。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小姐在原合同期满前已怀孕,因此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孕期结束。公司未依法延续合同,也未在孕期结束后及时与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科技公司应当与陈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只要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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