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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致财物损害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4500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49

2011年7月25日晚八时许,突起的大风导致徐某房屋二层楼顶的活动房被刮倒。该活动房上的夹心板撞击到中兴路东侧成某家二楼屋面,造成瓦片、屋面板、天花板、椽子及吊顶等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修复费用达成一致,成某自行请人进行修复,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活动房已采取严格的加固措施,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直接证明成某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赔偿金额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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