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年份,还款日期如何确定?——以郑某案为例解析法律争议
2011年6月3日,郑某因资金短缺向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仅注明了“6月3日”,未写明年份。2007年,华某曾进行催收,郑某在借条右上角注明了“12月底归还”,但同样未标明年份。之后郑某未按期还款,华某于2014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郑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3日,“12月底归还”也应理解为2011年12月底,因此华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12月底归还”这一还款期限。由于借条及郑某加注的还款时间均未注明年份,导致还款时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在日常书写习惯中,若两个时间点并列书写,仅注明“月、日”而未写“年”,通常会被视为发生在同一年。本案中,郑某在出具借条时未写年份,华某在催收时也未要求其注明年份,因此应推定还款时间与借款时间处于同一年度,即2011年。
由于华某主张“12月底归还”是指2012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应采纳郑某的抗辩意见,认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底。华某于2014年8月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