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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二女生赶考途中被环卫车轧死 肇事车辆逃逸调查进行中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81

一、女生赶考途中遭遇不幸
昨日清晨6时许,郑州市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名高二女生在赶考途中过马路时意外摔倒,不幸被一辆右转的重型环卫车碾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直至昨晚6时许才被警方查获。目前,事故的具体原因及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事发地点位于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东南角,记者于昨日上午抵达现场时,女生的遗体已被移走,现场仅留下一滩血迹。女生的母亲和姑姑情绪崩溃,在现场痛哭,母亲甚至因过度悲痛而瘫倒在地。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可能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郑州高二女生赶考途中被环卫车轧死 肇事车辆逃逸调查进行中插图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的;
2. 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仍驾车驶离现场的;
3. 当事人有酒后或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4. 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 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留下假姓名、假地址或假联系方式后离开的;
6.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擅自离开的;
7. 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事故的发生,但有证据表明其应知事故已发生;
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并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上述八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需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完全不知情,而误以为自己无责后驾车离开,不构成逃逸。只有在当事人对事故存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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