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拧高速护栏螺丝危害交通安全,破坏设施将面临重刑
一、私拧高速护栏螺丝事件
近日,在新开通的娄衡高速上,民警发现一名大叔正在路边拧护栏螺丝,短短时间内,数百米护栏的螺丝被他全部拧下。民警立即上前制止,但该大叔却表示:“这条路经过我家,我拧几颗螺丝卖点钱有什么不可以的?”经过民警的严肃批评教育,大叔最终退还了所拧的螺丝,并承诺今后不再做此类行为。
护栏螺丝的缺失会大大降低道路的安全性,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请大家引以为戒,切勿效仿此类行为。

二、破坏使用中交通设施的严重后果
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不仅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处罚力度高于破坏未使用的设施或其他公司财物。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或进行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活动,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有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
从现实来看,交通设施的破坏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 正在使用的铁路线路,包括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地下铁路,以及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路,以及线路中的隧道、桥梁、信号标志等;
2. 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中的隧道、桥梁、信号灯和重要标志等;
3. 用于飞机起降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指挥飞机起降的系统,导航用的灯塔和标志等;
4. 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
5. 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等的空中索道及相关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足以引发严重后果的风险,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发生严重后果。
因此,任何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