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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如何承担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连带清偿责任不可逃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96

何某与申某原为夫妻。2012年10月8日,何某因购买客车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但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14年6月26日,两人在法院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财产归申某所有,债权债务由何某承担”。离婚后,何某为逃避债务选择“溜之大吉”。

信用社随后将何某和申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申某则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债务由何某承担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即使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

此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若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已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仍可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负责偿还信用社所欠的10万元贷款及利息,同时申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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