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容许“港独”分子任议员 香港立法会任免程序详解
一、坚决反对“港独”分子担任立法会议员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于6日表示,近期部分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时的不当行为,已严重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构成威胁。此类行为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中央政府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的滋生与蔓延,态度明确,立场坚定,绝不会允许“港独”分子担任立法会议员。当天下午,张晓明与约200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会面,通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解释的相关情况及考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立法会议员的任免程序
(一)选举方式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由70名议员组成,其中35名议员通过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另外35名则通过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或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体现了民主参与的原则。功能团体选举则代表特定职业或行业群体,这些议员在选举中拥有投票权,通常被称为功能组别或功能团体选举。
(二)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立法会议员可根据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议员单独或联名提出;
2. 立法会全体议员中有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可由立法会通过决议,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3. 立法会议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4. 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及前往会议途中,不受逮捕。
义务: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免职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
1.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2. 未经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
3. 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4. 接受政府委任担任公务人员;
5. 破产或被法庭裁定需偿还债务但拒不履行;
6. 在香港或境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且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经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决议,可解除其职务;
7. 行为不端或违反誓言,经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谴责,亦可丧失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