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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形失败被辞退,员工外貌是否属于法定解雇理由?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23

一、女子整形后被拒上班
据网络报道,陈女士曾就职于一家美容院,为了提升外貌,她花费12600元在瑞丽整形医院进行了双眼皮手术。然而,术后效果并不理想,显得不够自然。陈女士表示,许多陌生人看到她后都惊讶,认为双眼皮做了快三个月仍然没有明显变化。目前,她的双眼皮未能有效打开,眼角周围有红肿块,还留有明显疤痕。其老板娘也表示,她的双眼皮做成了“吓人”的样子,建议她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待眼部恢复后再返回岗位。

二、员工外貌变化是否构成法定辞退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等。

综上所述,员工因整形失败导致外貌变化,并不属于法定辞退的理由。除非陈女士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才需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单凭外貌变化就辞退员工,可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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