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丈夫与他人育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调解书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周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追究。然而,周某在离婚后才得知,张某早在2013年5月已与另一名女性生育一女。周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二、法院判决:
河南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双方离婚,已构成对婚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说法:
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婚姻破裂,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关系,也对子女造成了伤害,影响了社会风气。因此,周某在离婚后发现张某的出轨行为,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的保护以及对道德底线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