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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拖延拒付中介费,买方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86

2013年,李先生委托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二手房。在经纪公司的介绍下,李先生查看了多套房源,最终看中了厚街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通过经纪公司的撮合,李先生与业主达成了交易意向。同年4月7日,李先生在经纪公司的要求下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经纪公司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共计23800元,若未支付则需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李先生与业主、经纪公司三方正式签订了买卖合同。

2013年10月,李先生向经纪公司支付了13000元佣金,但拒绝支付剩余的10800元。2014年5月,经纪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佣金及违约金。李先生辩称,从2013年4月签订合同到11月底完成全部手续,耗时长达7个月,远超正常办理时间。他自当年8月起开始供房,直到9月才实际使用该房屋。他认为,居间费用是服务费用,经纪公司应完成全部过户手续才算履行了居间义务,仅签订合同并不足以构成服务完成。合同中虽约定经纪公司应在60天内完成相关手续,但李先生认为经纪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因此拒绝支付剩余佣金。此外,他还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核心在于经纪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居间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经纪公司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即完成了居间服务,而办理过户手续是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完成的事项,并非经纪公司的法定义务。李先生虽在合同签订后实际使用了房屋,但其以经纪公司拖延过户为由拒付佣金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佣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支付剩余佣金10800元及违约金10800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指出,现实中,因房屋中介办理过户手续缓慢而引发买卖双方对中介不满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居间合同中通常并未对中介协助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及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即便过户过程耗时较长,买家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否则不仅需补足费用,还可能面临违约金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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