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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申请判婚姻无效 判婚姻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8) 浏览 143

案情简介:离婚案被告申请判婚姻无效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提出因其没有收入来源故负有外债约20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诉请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系为了获取利益而结婚,请求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确认本案所涉婚姻系无效婚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婚姻经有权机关进行了合法登记,且无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故本院确认本案所涉原、被告婚姻合法有效。此外,原、被告在结婚之后即未共同生活,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因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应以离婚为宜。

律师说法:判婚姻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一件离婚案,到底判离婚还是判婚姻无效是很多当事人经常争执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如果不满足以上情形,当事人申请判决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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