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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发生同居纠纷上法庭,赠与协议适合同居关系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8) 浏览 177

案情简介:七旬老人发生同居纠纷上法庭

现年77周岁的周某(男)与现年73周岁的徐某(女)于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为互相照顾而同居生活,男方给女方1万元养老金和5000元安葬费。如以后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必须将1.5万元归还男方,如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则女方不归还此款。2015年7月徐某与周某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即与周某分居至今。此后,周某多次要求徐某与其共同生活,均遭拒绝。于是,周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依照协议的约定返还1.5万元。

法院审理:返还数额适当减少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实际上是以同居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而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是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解除条件成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财物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现徐某与周某已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立。徐某应返还周某给予其的财物,但是考虑到徐某已和周某互相照顾、共同生活了3年多,在返还的数额上应当适当减少。

律师说法:赠与协议适合同居关系吗

按照该案的案情,赠与是发生在同居期间的,应当适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处理财产,我国关于同居期间的赠与的法律属于空缺,我国法律规定了,同居前的赠与是比照一般赠与予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那同居期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前的赠与处理方法是比照赠与关系予以处理,那么在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赠与行为也应当比照赠与关系予以处理,不能因为双方有同居关系而否认赠与的效力,只要受赠方接受了赠与财产,赠与财产已经实际交付了,如动产已经转移占有了,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了,那么就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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