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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还款凭证逃债遭败诉,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77

张先生曾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后不久,崔女士因家中急需用钱,主动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其提前还款。然而,张先生却声称借款已还清,并出示一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称崔女士已收到还款。崔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收条系伪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偿还3万元借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交了该收条,上面显示崔女士已收到33000元现金。崔女士随即申请对该收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机关鉴定,收条上崔女士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面对鉴定结果,张先生也承认该收条是虚假的。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崔女士已实际提供借款,张先生亦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崔女士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催促还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偿还,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而非通过伪造证据来逃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支持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责令张先生立即偿还3万元借款。

此外,法院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在判决后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最终及时偿还了借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在民事诉讼中若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提交证据,确保其真实、合法,切勿因急于胜诉而触犯法律,最终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态度诚恳、已主动偿还借款,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理。若情节严重,张先生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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